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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
发布日期:2023-08-23 08:20:08 浏览量:  字号调整:调整字体

      一、目的

     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,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,强化廉洁自律意识,认真履行工作职责,根据中央和省、市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,制定此规定。

      二、适用范围

      适用于各级党员干部。

      三、内容

      (一) 始终牢记“两个务必”,加强党性修养,自觉遵守《党章》、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》和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。

      (二)不接受病人和服务对象单位或个人的现金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;不接受可能对业务有影响的宴请或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;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、高消费娱乐、健身活动或用公款购买赠送、发放礼品。

      (三)不接受药品、医疗设备、医用耗材等生产、经营企业或营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、回扣或提成等。

      (四)不接受在基建工程、物资采购、医药购销招标活动中,营销人员以各种名义赠送的钱物。

      (五)不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,不为配偶、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、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。

      (六)不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物资采购、基建工程等生产经营活动;不得私自从事营利活动;不以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、办企业。

      (七)不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;不参与赌博或以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。

      (八)不违反医院公务接待相关管理规定,严禁超标准、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。

      (九)不得私设“小金库”,不违反财务制度、规范津补贴等有关规定。

            (十)不违反中央和省、市关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