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业作风建设,保证医务人员廉洁行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》、《湖北省医德规范实施细则》、《关于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和赠送“红包”的处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,结合我院工作实际,特制定此办法。
适用于全院干部职工。
(一)严肃查处收受“回扣”的行为
1.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准收受“回扣”。所谓“回扣”是指在医务活动中,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试剂、材料生产经营企业或其经销人员,为了扩大其产品销售量,谋取本企业的利益,在帐外暗中向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非法、变相送予的临床促销费、处方费、劳务费、宣传费、临床观察费,以及在医疗设备、基建工程、维修工程、物资采购等工作中违法收受的好处费。一经发现或举报经查实,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。
(1)如因特殊原因收到“回扣”,必须在24小时报告纪检监察室或直接交到医院财务部门入账。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交者,按违纪处理。
(2)收受“回扣”金额不满1000元的,医院除责令上交所收受款项,并通报批评。
(3)金额在1000元(包括本数,下同)以上不满2000元的,医院除责令上交所收受款项,并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。
(4)金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,医院除责令上交所收受款项,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。
(5)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,医院除责令上交所收受款项,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。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(6)科室收受“回扣”的,金额不满5000元的追缴所收“回扣”款,给予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;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追缴所收“回扣”款,给予科室负责人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;金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20000元的追缴所收“回扣”款,给予科室负责人严重党内警告或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;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追缴所收“回扣”款,给予科室负责人党内和行政撤职以上处分,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(7)医务人员索要“回扣”或收受“回扣”按本规定受到处理后再次收受“回扣”的,不论其数额大小,视情况加重处罚力度。
(8)对行政后勤科室和人员收受“回扣”的行为,比照上述规定处罚。
(9)涉及调查处理权限问题,或处罚措施适用性问题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(二)严肃查处收受“红包”的行为
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不准以任何理由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“红包”,更不准索要或暗示患者送“红包”。所谓“红包”是指在医务活动中,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,索取、非法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现金、有价证券、支付凭证及信用卡等。
(1)医务人员一旦收到“红包”,应立即退还给患者,因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退还的,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医院纪检监察室,由纪检监察室在3日内告知并退还患者,如仍不能退还的,上交医院,属在院病人的作为患者住院医疗费用,属出院病人的作医德医风奖励基金。没有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告也不上交的,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。
(2)收受“红包”金额不满1000元的,医院除责令上交所收受款项,并通报批评。
(3)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,医院除责令上交所收受款项,并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。
(4)金额在2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,医院除责令上交所收受款项,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至降级处分。
(5)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,医院除责令上交所收受款项,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或行政撤职以上处分。
(6)科室负责人收受“红包”的,不论其金额大小,视情况加重处罚力度。
(7)医务人员索要“红包”或收受“红包”按本规定受到处理后再次收受“红包”的,不论其金额大小,视情况加重处罚力度。
(8)对行政后勤工作人员收受“红包”的行为,比照上述规定执行。
(9)涉及调查处理权限问题,或处罚措施适用性问题,按有关规定执行。
(三)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
1.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,党政齐抓共管,人力资源部组织协调,科室各负其责,依靠群众支持和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。
2.医务人员收受“回扣”、“红包”的处罚情况,均要记入本人医德档案,并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评优评先、晋职晋级。
(四)切实做好督促检查
1.医院在门诊和住院部设立举报箱,公布举报电话: 0715-6065120 ,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。
2.人力资源部要经常进行督导检查,对检举、揭发收受“回扣”和“红包”的线索及时进行查处,为查处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人员,除为其保密外要在适当范围内予以表扬或奖励。
上一篇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
下一篇文明廉洁行医若干规定